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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是咸阳市首家城镇职工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、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、优抚低保救助定点医院,同时也是陕西省、西安市、延安市、杨凌等多家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。【查看详细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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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关于调整咸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
来源:城镇医疗保险管理科 作者:叶辉 点击数: 发表时间:2014-03-20 11:32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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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


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   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,提高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,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,现结合实际,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:
    一、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
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7万元
    二、调整转院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金
    参保职工及18周岁以上参保居民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,住院起付标准金调整为每次2000元,0-18周岁(含18周岁)参保居民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,住院起付标准金调整为每次1430元。
    三、调整城镇职工门诊血液透析患者基金支付及个人自付费用
将城镇职工门诊血液透析患者基金支付及个人自付费用调整如下(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范围内均执行此标准):
 
医院
级别
感染性患者
非感染性患者
次均费用(元)
基金支付(元)
个人自付(元)
次均费用(元)
基金支付(元)
个人自付
(元)
三级
590
545
45
460
430
30
二级
550
510
40
420
395
25
 
    四、本《通知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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